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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2019-09-10 0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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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网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失行为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使善意缔约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以下要件:

  1.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先合同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

  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一方或双方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过错认定时,采用过错推定和过错相抵原则。侵害人一方有过错而受害人一方无过错时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时,先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侵害人的过错大于受害人的过错的,由侵害人就大于的部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是对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条件。

  4.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与对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的出现必须是因为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过错行为引起的。否则,即使出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当事人也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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